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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7-071、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經檢驗、鑒定后,委托評估機構進行損失價格鑒定。進行損失鑒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2、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后7日內作出鑒定要求。如情況特殊,經批準可延長7日。
3、當事人對經確認后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后5日內,向交警支隊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并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
4、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生效。 詳情咨詢:內蒙古縱二手車評估鑒定有限公司0471-530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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