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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7-07車輛事故損失的評估鑒定原則
(一)車輛損失的評估鑒定
應遵循修復為主,更換為輔的原則進行損失評估,在保證使用壽命、主要性能和外觀恢復或接近事故前狀況的前提下節約費用。
1.評估中確定更換的零部件和維修工時費,一律按事故發行時市場平均價格水平計算。
2.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完全毀壞(指修復價格超過該車現行市場價格50%以上的)按事故發生時我市市場同類型新車的價格水平及該車的成新率計算損失價格。
3.事故受損車輛嚴格按照先鑒定、后維修的原則。事故車輛經評估后,車主有權在損失鑒定金額范圍內自行選擇修理廠進行修復。在修復過程中發現車輛存在當次事故造成的,但鑒結論書中未有載明的隱損部位,由修理廠及車主及時書面報告(附照片)通知鑒定機構,待鑒定機構作出補充鑒定后方可繼續進行修復工作。
4.凡機動車輛轉向、制動、行駛、傳動系統損壞的,修復后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檢測,憑檢驗合格證到交通事枚處理機關辦理手續后方準上路行駛。
(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財物損失的評估鑒定
1.全新的物品,按事故發生時市場同類物品平均價格計算其損失金額。
2.已使用過的物品,按事故發生時市場同類物品平均價格及該物品的成新率折合計算其損失金額。
3.可修復使用的物品,按照修理費計算其損失金額。
(三)車損物損失價格鑒定及標準
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實行有償服務,收取車物損失價格鑒定費和重新鑒定費;鑒定費由事故責任方按相應的責任負擔。鑒定費應嚴格按照省物價局制定的差額定率累進收費規定執行,并在業務場所公開張掛《收費許可證》及《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差額定率累進收費表》。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各車主先行自付各車的鑒定費;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枚,由機動車方先行交付鑒定費;價格事務所收取鑒定費時,先給交款方開具臨時收據,結案時交款方憑臨時收據換取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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