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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12-29內蒙古車輛評估鑒定--鑒定評估作業流程
1、接受委托
(1)、明確鑒定評估目的;
(2)、明確鑒定評估對象;
2、檢驗
檢驗鑒定評估車輛證件資料,并留存復印件。
3、簽訂委托書
擬定評估計劃,安排鑒定評估人員。
4、鑒定技術狀況
(1)、檢查發動號碼及車架號碼或車輛識別代碼。
(2)、外觀檢驗:檢查車體是否周正、車身飾漆情況、車身各附件是否齊全完好,車輛配置情況,門、鎖、窗工作情況,是否有過事故碰撞及損壞修復情況。如果鑒定評估車輛是事故車,指出事故部位與事故狀態,用代碼表示。
(3)、靜態檢查發動機工況及變速器、離合器、行車制動系統、駐車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工作狀況及車內設備工作情況。
(4)、路試檢查發動機加速性能、動力性能、變速器、離合器、行車制動系統、駐車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工作情況。
5、評估車輛價格
(1)、對評估車輛在市場上多家詢價查詢其市場價格,并注意配置是否發生變化,有變化的應了解變化情況及價格差別。
(2)、市場上沒有同型號車輛出售的,查詢其相似車型市場價格,并注意配置及功能差異,了解其價格差別。
(3)、了解當地汽車市場行情,收集類似車輛變現能力資料。
(4)、營運車輛收集車輛經營狀況資料。
5、鑒定評估定價
根據鑒定評估目的及委托鑒定車輛狀況及收集到的有關鑒定評估資料,評估計算委估車輛價格,
6、撰寫評估報告書
根據規范格式撰寫評估報告書,并按規定由本項目執業人員及復核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7、出具評估報告書
向委托方出具評估報告書,并按規定或約定收取鑒定評估費用。
8、評估報告資料歸檔
將該車鑒定估價資料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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